深圳市救助管理站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6 14:52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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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6 14:52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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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概况

  为维护深圳市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救助站”)的合法权益,保障有关业务的顺利开展,为市救助站各类合同协议审核、提供分析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最新消息等内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一)项目开展方式:市民政局官网挂网项目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1家有资质的供应商。

  (二)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三)项目预算:人民币10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财政预算限额,投标报价超出预算金额的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四)付款方式:项目款项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金额为中标价的30%;合同期过半时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金额为中标价的40%;合同期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金额为中标价的30%。

  (五)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合同到期后根据中标人履约或验收情况,再决定是否续签。最长服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六)评标方式:综合评分法,详见附件1。

  二、服务内容

  (一)日常法律咨询服务

  1.参与、协助市救助站建章立制,起草、审查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对相关管理制度、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充分了解市救助站管理模式及具体职责详情的基础上,结合市救助站上下级机构及各自权限职能范围,协助市救助站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及内部规范文件体系,起草、审查、梳理、整合单位内部相关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设计规范的内部制度流程,并根据具体情况不断修正完善,为市救助站各环节的依法运作制定规范依据。

  2.协助处理市救助站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在接到市救助站关于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突发性重大争议和纠纷问题后,第一时间响应,工作日2小时内,周末或节假日6小时赶赴市救助站或指定的事发地点,参与各类争议及纠纷的解决,提供各项法律意见及事件处理建议;事后对相关事件进行分析总结,3日内(情况紧急的根据市救助站具体要求)提交法律分析意见及后续类似事件的处理应对方案。

  3.根据市救助站的要求,随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业务治理:应邀列席市救助站有关决策会议,并就决策事项提供法律协助,提出法律建议或意见。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市救助站重大决策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参与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参与研讨,以降低法律风险;

  2.根据市救助站的要求,就相关重大事项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

  (三)文书审核完善:应市救助站要求对单位日常管理活动中重要合同以及重要法律文书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确保合同与法律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严密性。

  1.为市救助站行政行为、民事行为之合法合规提供法律建议,对其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其法律后果,并对其具体实施提供法律和实务支持。

  2.为市救助站主导起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供合规性和可行性分析,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3.修改、审查各类合同、协议、招标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并在3日内出具书面修改意见。负责顾问律师对修改、审核的各类合同、协议、招标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须审核签字负责。

  4.对涉及救助管理服务工作中有关法律事务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法制宣传培训:协助市救助站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法律培训。

  1.每年对市救助站员工至少进行1次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2.根据市救助站安排,定期或不定期为市救助站工作人员讲授社会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依市救助站授权发表律师声明

  为维护市救助站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或可能涉及市救助站权益的法律事实,在报纸、杂志或通过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发表律师声明。

  (六)法务专岗:律师服务团队不少于3人(包含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单位日常法律问题跟进,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特殊法律顾问服务:受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执行等专案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八)其他:依要求处理市救助站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投标须提供由总所出具的投标授权证明,且承诺(格式自拟)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文件,且同一个总所若有两家或以上的分支机构,总所只能授权其中一家参与投标,如出现两家或以上的分支机构参与竞争,由总所确定一家投标人进行投标;如总所不能在通知期限内进行确定或同时确定两家或以上的自动视为所投分支机构均放弃本次项目投标】,投标人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承诺函》(格式自拟);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三)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四)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1.“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七)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http://gjsy.gov.cn/sydwfrxxcx/)、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gsxt/newList)等网站查询供应商信息,相关信息以截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八)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九)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四、投标时间及地点

  (一)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7月17日至7月23日,每日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逾期未投标将不再受理。

  (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深圳市北环大道1032号救助管理站,本项目不接受快递投递。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755-82437008、15089352721。

  五、投标文件递交内容

  (一)投标单位简介(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

  (三)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或法人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报价明细单(加盖公章);

  (八)实施方案(加盖公章);

  (九)项目经验(加盖公章);

  (十)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公章);

  (十一)项目要求或投标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所有投标文件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需逐页盖章,副本可为正本盖章复印件)分别注明“正本”或“副本”,装订成册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封面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手机号码,并附上与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版本(WORD和PDF格式电子文档各1份。电子文档要求U盘,PDF格式有签字盖章,不留密码,无病毒,不压缩,密封提交,所有投标文件应于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址)。

  七、有关要求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作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的。

  (二)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签字、盖章。

  (四)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五)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的。

  (六)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按规定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的。

  (七)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单位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单位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单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八)所投服务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要提示

  (一)投标人投标成功后放弃投标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书面通知采购人。

  (二)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资格条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风险。

  (三)本招标公告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民政在线”(mzj.sz.gov.cn),在“深圳民政在线”网站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四)本招标公告解释权归深圳市救助管理站所有。

  附件:1.评分细则

  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深圳市救助管理站

  2025年7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评分细则 .docx
附件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