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

发布时间:2019-08-02 09:43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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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民政局制定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予以公示。
序号 单位名称 随机抽查事项 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编号 对应的检查人员名录库编号 检查主体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检查比例及频次
抽查类别 抽查项目 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分类 市/区/街道
1 市民政局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治理情况 1.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A 1 1 市民政局、区民政部门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粤民函〔2016〕840号)
    第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名称的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九条
市、区政府确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管理。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按类别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该类别的4%。频次:每年确定一类抽查,最多1次。                 
2.民主办会情况 A
3.重大事项及重大开支的决策情况 A
4.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及其管理情况 A
规章制度情况 1.有无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印章、证书、文件、信息披露、人事、诚信和自律建设等规章制度 A
2.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A
依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1.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活动 A
2.是否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A
3.是否开展了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A
4.重大及涉外活动有无报批报备 A
登记事项变更履行手续情况 1.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原始基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如有变更,有无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A
2.修改章程有无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A
财务状况 1.财务管理状况 A
2.接受和使用捐赠及资助情况 A
3.各项收费及经费使用情况 A
年度报告情况 1.有无按时提交年度报告 A
2.年度报告是否符合规定 A
信息公开情况 1.是否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A
2.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完整,公开内容是否真实 A
会员管理情况 1.是否存在强制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加入其他行业协会的情况 A
2.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的情况 A
3.是否存在通过评比、表彰活动向会员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情况 A
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A
2 市民政局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治理情况 1.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A 2 2 市民政局、区民政部门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第四点  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第三项 严格监督管理,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5.《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5号 1999年10月9日)
    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6.《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
第十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7.《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按类别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该类别的4%。频次:每年确定一类抽查,最多1次。                 
2.重大事项及重大开支的决策情况 A
规章制度情况 1.有无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印章、证书、文件、信息披露、人事、诚信和自律建设等规章制度 A
2.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A
依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1.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活动 A
2.是否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A
3.是否开展了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A
4.重大及涉外活动有无报批报备 A
登记事项变更履行手续情况 1.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原始基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如有变更,有无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A
2.修改章程有无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A
财务状况 1.财务管理状况 A
2.接受和使用捐赠及资助情况 A
3.各项收费及经费使用情况 A
年度报告情况 1.有无按时提交年度报告 A
2.年度报告是否符合规定 A
信息公开情况 1.是否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A
2.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完整,公开内容是否真实 A
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A
3 市民政局 对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内部治理情况 1.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A 3 3 市民政局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3.《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的基金会名称。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按类别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该类别的4%。频次:每年确定一类抽查,最多1次。              
2.民主办会情况 A
3.重大事项及重大开支的决策情况 A
4.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及其管理情况 A
规章制度情况 1.有无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印章、证书、文件、信息披露、人事、诚信和自律建设等规章制度 A
2.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A
依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1.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活动 A
2.是否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A
3.是否开展了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A
4.重大及涉外活动有无报批报备 A
登记事项变更履行手续情况 1.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原始基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如有变更,有无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A
2.修改章程有无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A
财务状况 1.财务管理状况 A
2.接受和使用捐赠及资助情况 A
3.各项收费及经费使用情况 A
年度报告情况 1.有无按时提交年度报告 A
2.年度报告是否符合规定 A
信息公开情况 1.是否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A
2.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完整,公开内容是否真实 A
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A
4 市民政局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情况 1.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情况 A 4 4 市民政局、区民政部门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民政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
    三、依法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受理慈善信托受托人关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公开慈善信托有关信息、对慈善信托监督检查及对受托人进行行政处罚等管理职责。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按类别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该类别的4%。频次:每年确定一类抽查,最多1次。                  
2.有无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 A
3.有无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 A
4.网络募捐是否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A
5.是否存在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情况 A
6.是否存在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情况 A
慈善组织情况 1.有无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A
2.是否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情况; A
3.是否存在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情况; A
4.是否存在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情况; A
5.是否存在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情况; A
6.有无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A
7.是否存在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况 A
8.有无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A
9.是否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A
10.是否存在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情况 A
11.是否存在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情况 A
慈善信托 1.受托人是否办理设立备案 A
2.受托人变更的是否办理重新备案 A
3.是否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信托事务处理情况 A
4.是否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信托事务财务状况 A
慈善组织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A
5 市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 养老机构年度报告情况 1.抽查养老机构是否有提交年度报告 A 5 5 市民政局、区民政部门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抽查比例不高于4%。频次:每年最多1次。  
2.年度报告是否完整 A
养老机构依法运营情况 1.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运营情况 A
6 市民政局 对社会福利机构监督管理 社会机构年度报告情况 1.抽查养老机构是否有提交年度报告 A 6 6 市民政局、区民政部门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通过书面审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抽查比例不高于4%。频次:每年最多1次。  
2.年度报告是否完整 A
社会福利机构依法运营情况 依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运营情况 A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变化及上级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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