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随机抽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比例及频次 |
抽查类别 | 抽查项目 | 具体内容 | 具体内容分类 | 是否为部门联合事项 | 市/区/所 |
1 | 深圳市民政局 |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 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 1.检查养老机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情况 | C | 是 | 市民政局、区民政部门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 |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抽查比例不高于4%。频次:每年最多1次。 |
2.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院,是否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 C |
3.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有效 | C |
4.监督检查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 | C |
2 | 深圳市民政局 | 对公益信托的行政检查 | 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 | 1.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 | A | 否 | 市民政局、区民政部门 | 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主席令第50号)第六十七条。 |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抽查比例不高于4%。频次:每年最多1次。 |
2.检查受托人向民政部门备案慈善信托文件情况 | A |
3.检查受托人向民政部门报告或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 A |
3 | 深圳市民政局 | 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检查 | 对社会团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进行检查 | 1.法人治理情况 | C | 是 | 市民政局、区民政部门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2.《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九条; |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抽查比例不高于4%。频次:每年最多1次。 |
2.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 C |
3.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 C |
4.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 C |
5.提供重大活动及涉外活动报告情况 | C |
6.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执行情况 | C |
7.发展会员及会费收取情况 | C |
8.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 | C |
4 | 深圳市民政局 | 对民办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进行检查 | 1.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 C | 是 | 市民政局、区民政部门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抽查比例不高于4%。频次:每年最多1次。 |
2.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 C |
3.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 C |
4.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 C |
5.提供重大活动及涉外活动报告情况 | C |
6.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执行情况 | C |
5 | 深圳市民政局 | 对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进行检查 | 1.法人治理情况 | A | 否 | 市民政局、区民政部门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抽查比例不高于4%。频次:每年最多1次。 |
2.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 A |
3.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 A |
4.项目执行情况 | A |
5.资金使用情况 | A |
6.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情况 | A |
6 | 深圳市民政局 | 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 1.法人治理情况 | A | 否 | 市民政局、区民政部门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16号)第一百零四条。 |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抽查比例不高于4%。频次:每年最多1次。 |
2.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 A |
3.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 A |
4.项目执行情况 | A |
5.资金使用情况 | A |
6.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情况 | A |
7 | 深圳市民政局 |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法人治理情况 | A | 否 | 市民政局、区民政部门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 |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抽查比例不高于4%。频次:每年最多1次。 |
2.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 A |
3.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 A |
4.项目执行情况 | A |
5.资金使用情况 | A |
6.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情况 | A |
8 | 深圳市民政局 | 对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C | 是 | 市民政局、区民政部门 | 非现场检查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条。 |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抽查比例不高于4%。频次:每年最多1次。 |
9 | 深圳市民政局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 C | 是 | 市民政局、区民政部门 | 非现场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抽查比例不高于4%。频次:每年最多1次。 |
10 | 深圳市民政局 |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A | 否 | 市民政局、区民政部门 | 非现场检查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四条。 |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抽查比例不高于4%。频次:每年最多1次。 |
11 | 深圳市民政局 |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C | 是 | 市民政局、区民政部门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 |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抽查比例不高于4%。频次:每年最多1次。 |
备注: A 类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类别,抽查比例根据实际设置上限; B 类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点监管类别,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C 类部门联合检查事项是来源于 A 类和 B 类中可以进行跨部门联合检查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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