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给予深圳市花甲之友艺术团等2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警告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2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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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深圳市花甲之友艺术团等2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5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粤民规字〔2022〕4号)第3项规定,深圳市民政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深圳市花甲之友艺术团等2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名单及对应处罚时间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花甲之友艺术团等2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及处罚时间
深圳市民政局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