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7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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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市慈善事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25〕11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5〕3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的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在我国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评价良好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一)“慈善楷模”奖项:在我市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事迹特别突出,群众公认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二)“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项:在我市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社会效益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申报该奖项的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须为4A级或5A级。
(三)“捐赠企业”奖项:2022年至2024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评选时主要依据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的社会评价等。
(四)“捐赠个人”奖项:2022年至2024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评选时主要依据个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等。
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
(一)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2022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严重职业危害、重大舆情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的。
二、推荐名额
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共设四类奖项,通过分级推荐的方式进行推荐。我市向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广东省推荐工作评委会推荐四类奖项名额总计不超过5个。各单位向市民政局推荐四类奖项名额不作限制。
三、推荐程序
(一)推荐和自荐相结合。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下同)民政部门和深圳市慈善事业联合会为我市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的基层推荐单位,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及慈善行业参评单位或个人的推荐和自荐受理工作,并向市民政局进行推荐。
各区民政部门和深圳市慈善事业联合会向市民政局推荐前,要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申报材料格式详见附件1-6,表格电子版可在“深圳民政在线”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需汇编成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本一份(光盘)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地址: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04室,邮编:518029;邮箱:csc@mzj.sz.gov.cn)。推荐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特别提醒:因后续需征求多部门意见,该截止时限将严格执行,不予推迟!),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二)组织审查。市民政局根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和推荐情况,对全市推荐单位(个人)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步推荐名单。
(三)名单审定。初步推荐名单提交市民政局审核,形成最终推荐名单后,报送至广东省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推荐工作评委会。
四、有关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最高级别的政府奖项,做好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力举措。各区民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积极宣传动员,发掘先进典型,重点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在民生保障、乡村振兴、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
(二)参评“中华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市民政局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三)被推荐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单位、个人;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严重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在通过社会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3)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涉嫌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实施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活动线索的单位、个人;
(4)慈善账户曾被银行冻结止付的单位、个人;
(5)曾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单位、个人。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
3.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
4.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
5.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
6.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
7.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
2025年3月17日
(联系人:蒋雷、曾圳伶,联系电话:25830025、25629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