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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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要求,现就做好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已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中的社会组织,应当报送经审计上年度(2023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2.首次申请确认2024—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报送经审计前两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二、申报内容
1.根据《27号公告》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报告应直观体现《27号公告》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社会组织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比例等内容。
2.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专项信息表(系统填报,系统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三、申报方式及时限
(一)申报时限
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二)申报方式
市级社会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材料,应通过“社会组织工作平台”(系统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线上申报资格确认有关材料,由我局负责受理。
区属社会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各区民政部门应按照《27号公告》规定,对社会组织申报资料进行条件确认,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务邮箱(邮箱地址:sgjglc@mzj.sz.gov.cn)将拟确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及资格确认资料函报我局。
四、注意事项
(一)社会组织对所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材料应按时按规定及时报送,逾期我局将不予受理。资格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依据所报送材料在年底前进行联合确认。
(二)申报2024-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条件应当同时符合《27号公告》规定的要求,请各社会组织对照要求后再申报。
(三)原已确认资格的社会组织,如未按规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将依据《27号公告》要求取消税前扣除资格。
五、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处;
联系电话:0755-82198581;
业务咨询QQ群:635810069;
技术支持QQ群:377187808。
附件:1.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系统申报操作指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
深圳市民政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