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但生活费延长6个月领取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6-03-26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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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24〕3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之“(四)终止”中规定,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有:(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失踪的;(2)依法被收养的;(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生违法犯罪等行为,被判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4)年满18周岁及以上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5)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6)父母恢复监护资格的;(7)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等恢复人身自由的;(8)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情形(1)至(3)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情形(5)至(8)设置6个月过渡期,至第7个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情形(4)设置过渡期至年满18周岁后6个月,至第7个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应征入伍的,自次月起暂停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待继续就读次月重新按照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