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组织信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反馈
发布时间:2016-10-1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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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6日-2016年10月1日,我局通过民政在线对《社会组织信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各有关单位及社会组织的意见。在此期间,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通过书面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他单位未提交修改意见。
反馈意见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 | 1、原稿第二十七条“信用评估机构可向参评社会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信用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的审核认定”,建议“可向”改为“应向”。 | 1.部分采纳。但原稿修改为“社会组织信用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等级结果需要认定的,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 |
2、原稿第二十八条“组建社会组织信用评估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与“审核认定”职责不符,建议改为“深圳市社会组织信用评估委员会”。 | 2.部分采纳。但原稿修改为“市民政部门负责组建信用监督评估委员会,定期对所登记的社会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和评估等级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 |
3、原稿第三十三条“根据本级财政相关规定安排信用评估机构奖励经费和信用评估监督委员会工作经费。”意味着评估工作的主体为信用评估监督委员会而不是第三方评估机构。 | 3.部分采纳。送审稿确定了信用评估机构的角色定位,规定了信用评估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信用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申请认定的信用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等级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和跟踪检查。 |
深圳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