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深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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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健全我市基本民生保障体系,规范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体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并于2017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反馈。
深圳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深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 ||||
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12月1日-10日 | ||||
序号 | 来源 | 主要意见及建议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1 | 471175900@qq.com | 1.【第三条】建议增加“高效便民”原则。 | 采纳 | |
2.【第十二条】建议细化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标准。 | 未采纳 | 《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已对相关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作出了明确要求,《医疗救助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 ||
3.【第二十五条】(二)建议增加“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采纳 | |||
2 | 2015031103@email.szu.edu.cn | 1.第二十七条:医疗救助审核意见中的家庭经济状况的公示是否涉及救助人隐私,建议删去。 | 采纳 | 已经条文中有关家庭经济状况等可能涉及隐私的公示内容删除。 |
2.建议增加对于医疗救助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进行奖励的条款。 | 未采纳 | 《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26条已作出规定,按照省规定执行即可。 | ||
3 | maximosi@163.com | 建议在第三条基本原则中增加依申请与主动发现相结合的原则。 | 采纳 | |
4 | 467609380@qq.com |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的医疗救助政策。区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是否可以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的医疗救助政策?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