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重点保障对象
发布时间:2024-10-18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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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人员、“三属五老”、经卫健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以及户籍百岁老人为重点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