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网站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4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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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民办〔2009〕2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网站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民间组织管理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民政局网站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民政局网站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网站(“深圳民政在线”,不包括内网,下称网站)信息公开的管理,规范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发挥网站“民政窗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网站信息公开的主要作用是:
(一)宣传深圳民政工作,展示深圳民政形象;
(二)发布依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处于定密过程中,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网站信息公开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处室、民间组织管理局、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按照《深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的栏目和内容要求提供各自负责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七条 拟在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必须经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局办公室审核后才能发布。
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须在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在其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其中各单位须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把信息提交给局办公室审核。
重大、紧急信息实行当日发布。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九条 按照《深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的要求,网站各栏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栏目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局办公室定期检查各单位信息更新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发出督办通知并记黄牌一次:
(一)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三)对本单位所公开信息的内容未按规定更新的。
第十一条 对一年内累计三次(含)以上黄牌或收到督办通知后仍未能按时提供信息的单位,记红牌一次,同时在局系统内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自建网站的单位,其网站信息公开管理须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关制度,同时,自建网站与“深圳民政在线”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必须保持同步和统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