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再兼任行业协会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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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文件

深组干﹝2004﹞142号

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各区组织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体制改革,促进党政机关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组织作用和独立自主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再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今后不得在由本市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行业协会(含属行业组织范畴的联合会、促进会、商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协会)担任职务(含名誉职务,下同)。

  二、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凡已在协会兼任职务的,须在年底前向所在协会提出辞职申请,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相关工作交接,并积极配合协会按章程进行新负责人的选举。

  三、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辞职或退休后,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三年内不得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协会任职。

  请你们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部门和下属单位公职人员兼任协会职务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逐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清理和落实情况于2005年2月28日前按干部管理权限书面报告市组织人事部门。市组织人事部门将会同市行业协会服务署,于2005年3月31日前组织对各部门清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兼任协会职务进行清理。

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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