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入章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2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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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社会组织党〔2016〕188号
各区民政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全国、全省、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座谈会上的有关要求,现将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入章程”的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参照《社会组织“党建入章程”范本》,将支持党的建设明确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二、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利用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修改章程时,将“党的建设”内容写入章程;
三、各区(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将《社会组织“党建入章程”范本》(详见附件)写入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后,并督促指导辖区所管理社会组织认真做好“党建入章程”相关工作。同时,结合“年检”改“年报”的改革实践,积极探索在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中落实党建工作的先进经验,及时报送市社会组织党委。
附件:《社会组织“党建入章程”范本》
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附件
社会组织“党建入章程”范本
第##章
第一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条 本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条 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名称)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社会组织名称)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条 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条 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七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