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5 00:00

【字体大小:

粤民民〔2004〕97号

各市、县纪委、组织部、民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我省基金会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新成立的基金会,要严格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兼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职务。

  二、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目前仍兼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免去或辞去兼任职务。

  三、本通知所指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部队现役军人。

  以上通知,请各地严格执行。

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