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4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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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民规〔2022〕2号
各有关单位,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修订了《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2022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规范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工作。
第四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年度工作报告的职责,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公开、改正等工作负责。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确认。
第六条 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报送流程如下:
(一)登录。社会组织登录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使用登记管理机关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申报系统。
(二)填报。社会组织按照申报系统显示的内容在线填报年度工作报告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上报。
(三)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中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存档。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在社会组织信息平台自动存档,由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社会公众可以依法查询。
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填报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时间截止后,填报系统自动关闭,不再接受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
当年成立的社会组织,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明确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要求,提供填报格式范本。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组织机构情况及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七)理事会、监事会履职情况及业务活动情况;
(八)理事、监事、会员、工作人员信息及领取报酬情况、会员名册;
(九)党组织情况及党员信息;
(十)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收支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情况,向会员收费的,还应当公布收费事项及收费标准;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需提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十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社会组织发现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不完整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在报送截止日期前可以撤回修改。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不完整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的,应当通知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补充或修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社会组织应当通过互联网和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中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涉及捐赠人、慈善信托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公开后,不允许补正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在报告公开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举报投诉平台,受理群众和社会对社会组织的举报投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的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抽查监督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实施专项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审查意见进行甄别和核对。
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检查。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有以下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形的,将按照社会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登记管理机关通知补正年度工作报告拒不补正的;
(三)拒不配合年度工作报告抽查检查的;
(四)对年度工作报告抽查检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组织联合监管机制,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根据部门职责实行监督管理或联合查处。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社会组织填报年度工作报告可能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对社会组织进行行政约谈、书面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管。被检查社会组织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检查材料。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年年度工作报告期限结束后,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的规定,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区包括行政区、新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