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会受到哪些处罚?
发布时间:2016-05-24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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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凡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明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整改期间暂停活动。暂时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和印章。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按下列办法处理:
1、逾期(最长不得逾期两个月)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2、一年不接受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3、累计两年不接受年检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累计三年不接受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