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情形是?

发布时间:2016-05-24 23:20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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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24 23:20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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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视其情节轻重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1、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  

  2、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3、活动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4、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5、违反财务规定的;  

  6、内部管理混乱,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7、财务管理混乱,收入和支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违反规定乱收会费的;  

  8、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登记手续的;  

  9、不按规定的时限接受年检的;   

  10、年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11、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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