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6-05-24 23:48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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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24 23:48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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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财务凭证;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6、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

  8、设立分支机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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