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内容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主体 行政处罚的实施部门:深圳市民政局,是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职责: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 法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8年10月25日 具体条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处罚的事由 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2.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6.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7.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9.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0.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六)行政处罚的流程 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流程图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内容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主体 行政处罚的实施部门:深圳市民政局,是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职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 法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8年10月25日 具体条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第28条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处罚的事由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4.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5.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6.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7.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8.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9.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0.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六)行政处罚的流程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流程图
深圳市民政局对民间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标准格式和规范
发布日期:2010-09-29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