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民公告【2012】1号
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参加2010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下列社会组织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与本机关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拟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名单:
1.深圳市私人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2. 深圳武汉企业协会
3. 深圳市政法公安离退休干部协会
4. 深圳市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会
5. 深圳市歌舞娱乐行业协会
6. 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
7.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
8.深圳中学董事会
9.深圳市书报刊发行协会
本机关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1503联系电话:82485147
举报电话:25832412
深圳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2-06-25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