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民公告【2012】3号
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参加2010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民政厅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1.深圳市私人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2. 深圳武汉企业协会
3. 深圳市政法公安离退休干部协会
4. 深圳市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会
5. 深圳市歌舞娱乐行业协会
6. 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
7.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
8.深圳中学董事会
9.深圳市书报刊发行协会
深圳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2-09-28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