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民公告〔2012〕5号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1.深圳市自然美美容职业培训中心
2.深圳金中建装饰装修培训中心
本机关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1503 联系电话:82485147 举报电话:25832412
深圳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2-12-21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