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治疗研究所存在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治疗研究所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治疗研究所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1503联系电话:82485147、25832412
深圳市民政局
2013年3月12日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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