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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2195T/2011-00035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1-10-18
名称: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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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1-10-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高本市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不断适应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深发〔2007〕18号)以及民政部与深圳市政府签订的《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等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或续期注册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四条  深圳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授权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或审核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二)对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限制或剥夺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二章  继续教育时间

  第六条  我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的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我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第七条  我市注册的社会工作者在每一注册有效期(1年)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5天(120学时,45分钟/学时),其中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其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作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再登记所要求的继续教育时间予以认定。

  我市注册的社会工作者在每一注册有效期(1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少于15天(120学时,45分钟/学时)的,将不予续期注册。上一注册有效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用于下一注册有效期。

  第八条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时间,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社会工作者,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进行公告,并须限期完成继续教育时间。

第三章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件

  第九条  在我市注册的社会工作者持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统一制发的《深圳市社会工作者注册证》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证件(根据《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和注册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条   我市非注册的社会工作者持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统一制发《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证件。《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与持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  申请《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的办理程序:

  (一)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每年定期发布通知,集中办理;

  (二)申请人根据通知申报材料;

  (三)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予以办理的,发放《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

  第十三条  《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如遗失者,须及时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四条  《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的遗失补领程序:

  (一)本人填写《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遗失补领申请表》上交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自收到《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遗失补领申请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予以办理的,补发《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和认定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社会工作实务;

  (四)社会工作经验交流、总结、分享等;

  (五)相关理论知识。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通过远程教育电子网络系统提供的相应培训;

  (三)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四)在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五)经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认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组织、实施的相关社会工作培训;

  (六)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七)参与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公开发表研究成果;

  (八)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社会工作继续教育依据相关证明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

  (二)参加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社会工作继续教育依据相关证明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在每一登记或注册年限内以上三项合计最多确认60学时。

  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120学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在每一登记或注册年限内最多确认120学时。

  (三)参与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按比例折算为一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1、参加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或其它同级别单位组织的论文写作(含案例)并被编入论文集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5学时;参加省级社会工作协会或其它同级别单位(含港澳台地区)组织的论文写作(含案例)并被编入论文集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10学时;参加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或其它同级别单位组织的论文写作(含案例)并被编入论文集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15学时;参加国际社会工作人员协会或同级别单位组织的论文写作(含案例)并被编入论文集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20学时。

  每一登记或注册年限内最多可折算继续教育时间60学时。

  2、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成果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20学时;在其它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10学时;在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刊物上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5学时。

  每一登记或注册年限内最多可折算继续教育时间60学时。

  3、出版研究专著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120学时。

  4、同一项研究成果在不同级别期刊或地方发表的,以较高级别折算继续教育时间;已折算的部分扣减。

  合作研究的按第一作者占三分之二计继续教育时间,第二作者以后按人员平均计。

  (四)担当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认可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继续教育时间,每一登记或注册年限内最多可折算继续教育时间60学时;

  (五)参加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学时,每一登记或注册年限内最多可折算继续教育时间20学时。

  (六)本细则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时间,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认定。

  第十八条  注册社会工作者在首次续期注册时,其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执业时间折算:执业天数÷365天×120学时(四舍五入,精确到整数)。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在每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深圳市社会工作者注册证》或《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交由实施单位记录当次参加培训的情况,确认培训课时。非本人持证、迟到、早退或其他违反培训纪律的,实施单位有权拒绝确认该社会工作者当次培训课时。实施单位在发出培训通知时,应当注明该次培训折算的继续教育时间。

  第二十条  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变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其在变更前参加的继续教育时间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情形并且因条件所限无法现场计入继续教育时间的注册社会工作者,可填写继续教育时间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提交其所在机构予以预审认定,并由所在机构汇总后统一于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每年办理社工继期注册时上报。

  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情形并且因条件所限无法现场计入继续教育时间的非注册社会工作者,可填写继续教育时间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及时提交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未提交或者不合格的,不予认定其继续教育时间。

  第二十三条  注册社会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豁免相应继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市外工作连续超过三个月的;

  (二)年度内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三)生育休产假的;

  (四)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况的社会工作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予以确认。豁免继续教育时间=豁免天数÷365天×120学时(四舍五入,精确到整数)。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可自行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可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的规划和要求及本细则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及时向协会报告社会工作者培训班实施情况。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社会工作者提供证明文件或及时将其继续教育时间上报协会。培训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培训资料,培训资料包括被培训人员名册、签到情况、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者考核成绩等材料,保管期至少5年。

  第二十六条  经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

  (二)具有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应占1/3以上;

  (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面向社会工作者开展的各项培训课程,须提前1个月上报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计入受训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时间。

  第二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保存培训记录至少5年,培训记录包括被培训人员名册、培九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者考核成绩等材料。

  第三十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应当定期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予以通报并取消备案: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

  (三)检查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本细则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工作者开展的各项培训课程,须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培训方案以及被培训人员名册、签到情况、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者考核成绩等材料至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审核通过的,计入参训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时间。被培训人员不再另行填写《继续教育时间确认申请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国家或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予以施行。

  (注:该件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第三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10年12月10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