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益慈善组织行为,促进公益慈善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深圳市民政局以公开采购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公益慈善组织抽查审计项目,现就项目采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公益慈善组织抽查审计项目
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
项目预算:15.08万元人民币,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此金额。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服务内容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公益慈善组织监管及抽查审计相关工作要求,受托机构需组织专业审计团队,对选定的5家公益慈善组织近三年的运营情况开展抽查审计,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抽查审计主要内容:一是核查党建情况。核查党组织设置、党建制度建设和执行及专项经费使用规范性。二是核查内部治理情况。核查理事会、监事(会)的设立、履职及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评估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项目、薪酬、信息公开等)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三是核查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审查社会组织近三年公益项目的设立与实施,核查项目开展是否符合章程宗旨及业务范围,项目立项审批、过程实施、资金拨付、档案管理等是否合法合规。四是核查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对近三年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检查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费用支出的合规性,以及资产管理与保值增值活动的合法性与安全性。对疑似虚列成本费用、关联交易、账实不符、异常支出等可能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公益慈善财产等违规情形开展深入核查。五是核查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核查其是否依法按时、如实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募捐情况、公益慈善项目及重大资产变动等信息。六是开展公开募捐情况核查。核查是否依法、如实进行公开募捐备案,核查公开募捐实施过程、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七是往期审计问题复核。结合往期督查、审计反馈问题,复核整改落地情况,核查问题整改闭环成效。
2.延伸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可延伸审计以前年度及相关单位、关联方,确保审计全面。
3.成果提交:按时出具每家被审计组织单独审计报告及项目总体审计报告。
(二)商务需求
1.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
2.付款方式:
(1)该项目以人民币结算,在合同签订且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方向中标方支付合同金额50%的款项;
(2)中标人依约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的前提下,经采购人对项目终期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50%的尾款。
3.验收要求:
(1)验收依据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规范、规程和标准。
(2)项目执行完成后须由采购人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中标人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等技术文档及过程资料。
(3)中标人应对其项目实施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4.人员要求:
(1)投标人需为本项目提供现场审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注册会计师(含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人。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两周内,需配齐本项目工作人员并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在项目服务期内,中标人应保持项目团队成员的稳定性,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工作人员。如确需调整的,中标人应配备同等资质、经验的人员,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
5.违约责任:
(1)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采购人全部损失。
(2)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延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4)如有其他违约行为,双方协商解决。
三、投标资格要求
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为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的授权函或承诺书,但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集团(或总公司)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集团(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四)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六)不存在不同应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应答文件编制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不同应答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由供应商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见附件,如供应商存在未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或所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情形,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七)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1.“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八)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http://gjsy.gov.cn/sydwfrxxcx/)、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gsxt/newList)等网站查询供应商信息,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九)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十)不允许违法转包、违法分包。
四、投标时间及地点
(一)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6月9日至6月15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逾期未投标将不再受理。
(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9号绿景大厦B座709室。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蒋工,联系电话:0755-25831765。
五、投标文件递交内容
(一)投标单位简介(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
(三)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报价明细单(加盖公章);
(八)实施方案(加盖公章);
(九)项目经验(加盖公章);
(十)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公章);
(十一)项目要求或投标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所有投标文件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需逐页盖章,副本可为正本盖章复印件)分别注明“正本”或“副本”,装订成册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封面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手机号码,并附上与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版本(WORD和PDF格式电子文档各1份。电子文档要求U盘,PDF格式有签字盖章,不留密码,无病毒,不压缩,密封提交,所有投标文件应于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址)。
七、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八、有关要求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作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的。
(二)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签字、盖章。
(四)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五)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的。
(六)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按规定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的。
(七)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单位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单位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单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八)所投货物、工程、服务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重要提示
(一)投标人投标成功后放弃投标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通知采购人。
(二)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资格条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风险。
(三)本招标公告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民政在线”(mzj.sz.gov.cn),在“深圳民政在线”网站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四)本招标公告解释权归深圳市民政局所有。
附件:1.投标履约承诺函
2.评分细则(综合评分法)
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深圳市民政局
2026年6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