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属于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对经查实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可以作出警告、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吗?
发布日期:2026-05-21 浏览次数:-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195T/2026-00246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21 |
| 名称: | 民办非企业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吗?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5-21 | |
| 主题词: | |||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属于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对经查实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可以作出警告、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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