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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2195T/2025-0054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9-04
名称: 社会团体负责人有无任职年龄限制?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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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负责人有无任职年龄限制?

发布日期:2025-09-04  浏览次数:-

  答: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社发〔1998〕13号)规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66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规定,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社会团体负责人属于退(离)休领导干部的,应当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关于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