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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2195T/2025-0048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8-08
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是否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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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是否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发布日期:2025-08-08  浏览次数:-

  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人可以担任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也可同时兼任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