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人可以担任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也可同时兼任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是否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发布日期:2025-08-08 浏览次数:-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195T/2025-00483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8 |
| 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是否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8-08 | |
| 主题词: | |||
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人可以担任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也可同时兼任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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