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基础程序:登记或备案
1.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需在公安部或省级公安机关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并明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等。
2.临时活动备案。未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组织,需与中方合作单位(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作,并在活动开始前15日向登记机关备案。
二、资金管理要求
1.资金来源限制。仅允许使用境外合法资金、境内银行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不得接受未经批准的境内捐赠或募捐。
2.财务合规。代表机构需执行中国会计制度,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临时活动结束后30日内需提交资金使用报告。
三、年度报告与信息公开
1.年度报告提交。代表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含项目进展、财务审计等),3月31日前报送登记机关;年度报告需通过“慈善中国”平台公开。
2.活动计划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需提交下一年度活动计划,包括项目实施和预算,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备案。
四、禁止行为
1.不得进行募捐、营利性活动、政治或宗教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发展会员。
2.不得指定捐赠资金用途违反中国法律或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