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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2195T/2025-0029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5-16
名称: 社会团体中,理事长和会长是什么关系?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能否担任社团法定代表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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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中,理事长和会长是什么关系?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能否担任社团法定代表人?

发布日期:2025-05-16  浏览次数:-

  答:理事长、会长为社会团体同一职务的不同叫法,属于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理事长(会长)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