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和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其资产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能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此出资份额是不可转让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出资份额是否可以转让?
发布日期:2025-02-21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195T/2025-0011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1 |
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出资份额是否可以转让?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2-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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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和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其资产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能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此出资份额是不可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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