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195T/2024-01066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名称: | 基金会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哪些?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 |
主题词: |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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