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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2195T/2024-0080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10-23
名称: 王先生夫妇12年前依法收养小明,现小明15岁,与王先生夫妇关系不融洽,王先生夫妇是否可以直接要求收养登记机关解除收养关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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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夫妇12年前依法收养小明,现小明15岁,与王先生夫妇关系不融洽,王先生夫妇是否可以直接要求收养登记机关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日期:2024-10-23  浏览次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而,王先生夫妇不可以直接要求收养登记机关解除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