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而,王先生夫妇不可以直接要求收养登记机关解除收养关系。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195T/2024-00803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3 |
名称: | 王先生夫妇12年前依法收养小明,现小明15岁,与王先生夫妇关系不融洽,王先生夫妇是否可以直接要求收养登记机关解除收养关系?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23 | |
主题词: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而,王先生夫妇不可以直接要求收养登记机关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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