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收养人年满30周岁。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195T/2024-0009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30 |
名称: | 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1-30 | |
主题词: |
答: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收养人年满30周岁。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主办单位:深圳市民政局 联系方式:民政业务咨询电话:0755-12345转7;投诉电话:0755-25837001(信访)、0755-25832127(政风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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