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2195T/2024-00077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1-30
名称: 市民可否收养朋友或同事、邻居的子女?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30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市民可否收养朋友或同事、邻居的子女?

发布日期:2024-01-30  浏览次数:-

  答:需视情况而定,如生父母不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情形则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即市民可协助朋友或同事抚养子女,但不成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