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置?
发布日期:2023-04-27 浏览次数:-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195T/2023-00407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7 |
| 名称: | 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置?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04-27 | |
| 主题词: | |||
答:《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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