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2195T/2021-0105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10-09
名称: 送养人条件?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09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送养人条件?

发布日期:2021-10-09  浏览次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