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主办单位:深圳市民政局 联系方式:民政业务咨询电话:0755-12345转7;投诉电话:0755-25837001(信访)、0755-25832127(政风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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