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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2195T/2022-0138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6-08
名称: 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能否担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多重身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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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能否担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多重身份?

发布日期:2022-06-08  浏览次数:-

  答:社团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指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这4个职务。会长、副会长都是先选上理事,随后从理事中产生的。 如果社团设置了常务理事会(一般是50名理事以上才设置常务理事会),那会长和副会长也应该是从常务理事中产生的,也就是说会长、副会长本来就应该是理事或者常务理事,而常务理事一般也是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的,因此不存在能不能担任的问题。非行业协会类的普通社团,秘书长可以是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的,也可以从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但是行业协会的秘书长一般要求是专职的,一般不从会员企业中产生,所以不能任理事或者常务理事,更不能任会长或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