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如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是否有“冷静期”?
发布日期:2023-12-26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195T/2023-01150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6 |
名称: |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是否有“冷静期”?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1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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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如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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