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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老年人照护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9-18     深圳市民政局

  为更好地满足我市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市民政局起草了《深圳市老年人照护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处收(邮编:51802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lc@mzj.sz.gov.cn。

  附件:1.深圳市老年人照护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老年人照护补贴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民政局

  2019年9月18日

  附件1 

  深圳市老年人照护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我市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老年人照护补贴(以下简称“照护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照护补贴的范围为经老年人能力评估为中度失能或重度失能,且具有本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四条 照护补贴主要用于支付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长者助餐、租用或购买智能养老设备、辅助器具等项目。

  第五条 照护补贴以电子服务券方式发放,不可兑换为现金。电子服务券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可跨月累积使用,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购买服务超出照护补贴部分的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支付。

  第六条 照护补贴管理工作坚持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和梯度分类的原则,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的照护服务。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照护补贴的统筹管理、指导各区(新区)民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区(新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照护补贴的审批、发放、调整和报销等工作,可结合实际将相关事项授权委托街道办事处处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照护补贴资金的统筹管理。区(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照护补贴有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目标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照护补贴的受理、初审、建立服务对象档案、定期走访服务对象以及监督定点服务机构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申请相应的照护补贴:

  (一)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中度失能的,每人每月给予640元的照护补贴;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给予850元。

  (二)普通老年人中度失能的,每人每月给予450元的照护补贴;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给予600元。

  照护补贴标准主要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经济、家庭等情况分类设置并动态调整。

  第九条 同时符合照护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补贴。

  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的老年人,不再享受照护补贴。

   第三章 照护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照护补贴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统一在“深圳市养老服务统一平台”(以下简称“养老平台”)办理。

  第十一条 老年人在申请照护补贴前应参加能力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申请报销一次评估费用:

  (一)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三)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

  (四)享受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老年人。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如不参加能力评估的,按照中度失能的标准给予照护补贴。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评估结果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养老平台申请照护补贴,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

  社区工作站、养老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使用养老平台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照护补贴的资格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户籍、补贴类别和补贴额度等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新区)民政部门审批通过。

  第十四条 审核通过的,区(新区)民政部门应在养老平台为申请人开通照护补贴发放功能,并于审批之日的次月起,以电子服务券形式将照护补贴发放至申请人在养老平台的账户。

  第十五条 审核不通过的,区(新区)民政部门应在养老平台反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区(新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工作站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取证等方式组织复核,并出具复核结论。

  第十六条 已享受照护补贴的老年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养老平台提出申请并重新参加老年人能力评估,经核实后重新核定照护补贴标准。照护补贴标准有变动的,区(新区)民政部门应在审批通过的次月调整标准。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服务对象在本市内迁移户籍的,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区(新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数据对接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与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核对后,从服务对象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照护补贴:

  (一)户籍迁出本市的;

  (二)死亡或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三)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四)未进行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

  (五)应当停止发放照护补贴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照护补贴电子服务券需在定点服务机构使用。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资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其中,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信用代码证、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

  (二)需要行业许可的,还应取得行业许可证照,如经营许可、服务资质证明、卫生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资质等材料。

  (三)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与养老服务内容相关。

  (四)已制定规范的服务收费标准。

  (五)有明确的服务覆盖地域范围说明。

  (六)统一悬挂标牌,在服务场所内应公示服务内容和价格。

  (七)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实行有序开发市场、促进良性竞争的原则。区(新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可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遴选定点服务机构。每个区(新区)应不少于三家定点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区(新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应与定点养老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区域、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结算方式、违规处理等事项。服务协议(范本)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 区(新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养老平台对定点服务机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企业或组织的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经营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定点服务机构在签约后一个月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深圳市老年人照护补贴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的标识。

   第二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与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严格按照规范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政府部门的名义,强行开展养老服务,不得以现金兑换电子服务券。

  第二十四条 定点服务机构每月通过养老平台导出服务对象消费流水清单,签字盖章后向区(新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申请报销。区(新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审批核准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到定点服务机构账户。

  第二十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相关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区(新区)民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照护补贴的申请、使用情况以及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专项审计、绩效评估及监督检查。

  区(新区)民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照护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养老平台了解分析老年人的消费行为,定期抽查回访,保证养老服务质量和消费的真实性。

  相关单位均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照护补贴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申请人弄虚作假、参加老年人能力评估不如实陈述或有其他骗取补贴行为的,追回已发放的金额,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照护补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并强化服务意识。对不按协议提供服务、服务态度恶劣的,根据违规的程度、违规的次数及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定点服务资格或解除服务协议处理。限期整改不通过或通报批评后未及时整改的,应解除服务协议。定点服务机构有以现金兑换服务券的行为,各区民政部门应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服务资格。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三年内不得参与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申请。

  第二十九条 照护补贴资金必须用于购买养老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经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追回发放的金额,并纳入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照护补贴相关资金的分配、复核、拨付、使用、监管等工作过程中,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发放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区(新区)、街道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规定选定定点服务机构且服务合同在有效期内的,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区(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享受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三无”老年人、低保老年人和重点优抚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电子服务券。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由市民政部门和市卫生健康委联合遴选的专业机构,依据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给出评估结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0年x月x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通知》(深民函〔2010〕648号)作废。

  今后国家、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新规定的,本办法将做相应调整。

  附件2 

  关于《深圳市老年人照护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更好地满足我市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结合本市实际,拟将我市社区居家照护补助调整为老年人照护补贴,起草《深圳市老年人照护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必要性 

  2011年,民政部提出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为主要养老手段的指导方针。为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启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修订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为我市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相关政策满足了老年人的部分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群体的关怀。

  但随着近年来深圳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补贴政策定位不清,不够精准。原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对同一类别受助人均无差别地给予相同的补助额度,无法按照受助人身体状况,尤其是失能程度进行差异化精准补助。部分能力完好、轻度失能的受助人和中、重度失能的受助人享受同样额度补助。而实际上,中、重度失能老年人最为需要照护服务,应给予更多的补助额度。新的政策拟将原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调整为照护补贴,通过评估区分老年人的身体能力等级进行差异化梯度补贴,能更好地、精准地补贴失能老年人。二是不够科学规范。原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要求部分申请人提供生活不能自理有关证明,但在实际操作中缺乏认定标准,医疗机构往往由于缺乏依据而不愿开具证明材料。新的政策要求老年人在申请照护补贴前应参加能力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给予申请人相应的照护补贴。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评估标准依据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申请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还可申请复评等。

  因此,为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的照护需求,需对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革。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二)《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

  (五)《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深府〔2013〕54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立足当前我市老年人口实际,紧扣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明确了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方向和主要内容,是不断提升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补贴对象和标准、照护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等。

  《办法》明确照护补贴的适用对象及服务内容;采用电子服务券形式发放照护补贴;采用电子化形式受理、审批照护补贴;明确定点服务机构基本条件,由各区(新区)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遴选;明确监管措施及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等,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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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反馈《深圳市老年人照护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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