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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2195T/2021-0048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6-11
名称: 哪些募捐行为属于禁止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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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募捐行为属于禁止的?

发布日期:2021-06-11  浏览次数:-

  答:(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违反以上四种情形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