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违反以上四种情形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195T/2021-00484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11 |
| 名称: | 哪些募捐行为属于禁止的?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 |
| 主题词: | |||
答:(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违反以上四种情形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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