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备案申请书;
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1)慈善信托的名称;(2)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4)不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受益人的范围;(5)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6)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7)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9)受托人报酬;(10)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
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6.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
申请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民政部门当场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