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36条,主要修订和新增了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措施、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建立健全救灾保险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等内容。《办法》将督促各地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落实和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办法》自2017年12月3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了自然灾害救助的组织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修订了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包括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因灾“全倒户”重建补助标准、因灾“重损户”修缮补助标准、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物价水平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省确定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新增了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措施。《办法》第十六条对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启动程序作出了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做好指导、组织、协调应急救助工作以及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灾情信息等工作。
新增了在村(社区)一级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自然灾害信息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接收和传递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收集、报告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等工作。
新增了救灾保险制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救灾保险制度。政府作为投保人的,应当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种类、保险期限、被保险人、保险保障、保险赔付结构和理赔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公民自愿投保、政府补助的,保险合同应当明确政府财政具体补助的比例或者金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补助。保险人应当规范承保理赔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受灾人员及时获得理赔。
新增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办法》第六条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救灾准备、应急救援、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环节救灾工作。《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社会力量救灾接待站,统筹协调和安排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此外,《办法》还就灾害救助队伍和装备设施建设,开展减灾宣传教育及救灾捐赠,灾情信息的统计、报送和发布,应急救灾工作措施,救灾范围以及救助款物来源、使用范围、发放和管理,救灾工作的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