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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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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9-08-13
名称: 市民可否可以办理收养朋友或同事、邻居的子女?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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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可否可以办理收养朋友或同事、邻居的子女?

发布日期:2019-08-13  浏览次数:-

  答:朋友或同事、邻居的子女属于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其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二)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1.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2.经公证明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三)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2.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