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为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办理离开机构手续,并出具离开机构确认书:(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二)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三)依法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被依法收养;(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未成年人离开机构时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发布日期:2026-05-21 浏览次数:-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195T/2026-00250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21 |
| 名称: |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未成年人离开机构时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5-21 | |
| 主题词: | |||
答:根据《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为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办理离开机构手续,并出具离开机构确认书:(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二)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三)依法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被依法收养;(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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