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195T/2024-0106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名称: | 申请低保过程中,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哪些?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 |
主题词: |
答:(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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