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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2195T/2024-00697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9-27
名称: “解读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访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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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访谈

发布日期:2024-09-27  浏览次数:-

  主持人 各位市民朋友们,网友们,大家好。欢迎参加深圳市民政局“在线访谈”节目。本期在线访谈主要是围绕“解读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与各位市民朋友进行交流互动。今天来到直播间的嘉宾是市民政局党组成员郭建,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张静,社会人士严芳女士和李嘉渝女士,我是主持人蒋雷。

  主持人 首先,我们请郭局跟在线的各位市民朋友打个招呼。

  郭建 主持人好,各位市民朋友,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谢各位朋友参加今天的交流互动,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很高兴能通过民政在线这个平台,围绕“解读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个主题和市民朋友交流互动。有什么问题和好的意见、建议,欢迎各位市民朋友、各位网友踊跃提出,谢谢大家!

  主持人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请郭局给我们介绍下修改的背景。

  郭建 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慈善法自201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保护慈善参与者权益、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发挥慈善功能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加强慈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适应慈善领域发展新情况,做好新时代慈善工作,深入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对慈善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主持人 感谢郭局介绍,请张处给我们介绍下,慈善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张静 修改慈善法具有重要意义。修改慈善法,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是依宪治国,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原则的有力举措。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慈善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四是更好适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慈善社会氛围的客观需要。

  主持人 郭局,慈善法修改决定通过后,我局为保障法律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郭建 “徒法不足以自行”,慈善法修改决定通过后,下一步我局的重点工作是认真开展宣传普及,推动法律有效实施。

  一是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慈善法是慈善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慈善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此次慈善法修正涉及多个条款、多项制度。接下来,深圳市民政局要带头学习修改后的慈善法,组织进行解读阐释,通过深入开展普法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学好、用好慈善法的浓厚氛围,推动人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二是加强法律贯彻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慈善法的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慈善活动参与者要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准确把握法律的主要内容,切实落实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慈善法能够落地见效。

  三是及时制定配套性规定。慈善法修改决定的全面有效实施,需要配套法规规章等加以细化、具体化。截至目前,民政部发布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修订出台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接下来,深圳市民政局将结合新修改的慈善法,紧紧围绕深圳城市发展战略,以及慈善事业重点领域的新趋势、新业态、新问题、新需求等,推动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主持人 好的,接下来我们将根据新修改慈善法给大家分享一些业务知识。张处,到底什么是慈善?慈善活动有哪些呢?

  张静 慈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慈善,即“小慈善”,也就是传统的慈善,主要指扶贫济困救灾,这也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基础和重点;广义的慈善,即“大慈善”,也就是现代慈善,除了扶贫济困救灾之外,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保护环境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人民的慈善意识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慈善的理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的慈善活动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从“小慈善”逐步向“大慈善”领域发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际上慈善活动发展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界定采用了“大慈善”的概念。在慈善活动的内容上既突出扶贫济困救灾这一重点,又涵盖其他公益事业领域,为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在立法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规定: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哪些活动属于慈善活动,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列举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的范围基本是一致的。本条列举了六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主持人 郭局,如果想成立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郭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持人 符合以上条件之后,设立慈善组织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张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章程草案、财产证明、住所证明、组织机构情况、负责人身份证和简历等材料。具体到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有相应的具体要求,如基金会需要提供原始资金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主持人 慈善组织怎么样才能开展公开募捐?

       郭建

  开展募捐活动是否需要取得一定的资格,或者说对公开募捐行为是否需要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和地区对公开募捐设置一定的事先许可程序,如英国建立了统一的公共场所募捐执照制度,对在公共场所开展募捐实施许可管理,许可内容包括募捐的时间和地点。发放执照的目的主要在于调剂不同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场地和时间,从而防止因募捐活动过于集中而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募捐活动有序进行。在我国,由于实践中一些慈善组织运行不规范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且主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有限,因此,立法上对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行为设置了许可制度,慈善组织只有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方可开展公开募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主持人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张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九条: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定向捐赠面向特定对象,与公开募捐相较而言社会影响要小得多。但是作为一种慈善捐赠活动,其涉及将捐赠对象的财产转移为社会公共资产,直接关系捐赠人的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需要加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作了一些基本要求:

  一是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所谓“募捐目的”是指慈善组织开展该定向募捐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如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或者救助弱势群体等。募捐目的既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的范围,也要符合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是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向募捐对象说明募得款物用途。所谓“募得款物用途”是指慈善组织通过定向募捐获得的款物将具体用于哪些方面的活动。例如,为了救助某一地区的失学儿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费用,促使其重返校园;或者为某一地区患有白内障的老年人提供治疗费用。“募得款物用途”与“募捐目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来说募捐目的相对较为宏观、宽泛,募得款物用途更为具体,指向性更加明确。

  除了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和募得款物用途之外,慈善组织在开展定向募捐的过程中,还应当尽可能多地向募捐对象说明有关情况,如可以向募捐对象详细说明募得款物的管理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募得款物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捐赠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对慈善组织的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这既是确保慈善组织规范运作的需要,也是慈善组织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募捐对象向其捐赠的有效方法。

  主持人 好的,感谢郭局和张处为我们解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接下来请我们的两位嘉宾看看是否有问题呢?

  严芳女士 我们公民个人在网上发布求助信息应遵守哪些基本原则?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又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呢?

  张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网络个人求助近年来的大幅度增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专门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呈现规模化发展。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社会需求自发出现,在数年时间内快速发展壮大,具有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但在自媒体时代,这同时也意味着一旦发生负面事件,社会舆论对行业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的消极影响更大。目前,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一般都是登记为公司,没有相应的准入及监管机制,不同平台的内容审核、资金监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平台存在收取高额费用、引导患者夸大病情甚至造假等行为,甚至还有以从事个人求助为名,暗箱操作、挪用求助资金的“黑平台”。针对这种情况,本条明确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能够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同时,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对平台的具体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及各自职责制定具体规则,对求助信息发布和查验、平台服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促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健康规范发展。

  求助信息是否真实是引发多次个人网络求助相关热点事件的关键,本条在明确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的同时,进一步规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对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之所以明确平台义务,是因为个人求助平台是个人求助信息在互联网大范围传播的媒介,其当然负有对所发布信息的监管责任;且其直接与求助人或者信息发布人接触,具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审核信息真实性的便利条件,因此,本条要求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查验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平台应当要求求助人或者信息发布人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描述病情、后续治疗、费用需求、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能够核实其真实性的,才能将其求助信息予以发布,否则,不得在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经核实的信息应当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不得拖延公开或者部分公开,以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并进行监督。

  在此次修改中,个人求助问题如何规范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有的意见提出,个人求助行为不宜在慈善法中进行规范;也有很多意见建议,对个人求助行为进行更加详细的制度设计和规范。个人求助是个人出于私人利益向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寻求帮助的行为,不具有公益性,不属于慈善法中规定的慈善活动。然而,从朴素的价值观来看,当组织或者个人为帮助陷入困难中的个人伸出援手、给予物质帮助时,施助者帮助求助人的行为也会被认为是在做慈善、做善事,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引入和发展,个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求助的行为影响十分广泛,滋生出的平台乱象、隐瞒欺诈等问题将严重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经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在附则中对个人求助行为进行规定,既不损害慈善法的立法逻辑,又及时回应现实关切,对个人求助现已暴?出的突出问题进行原则性规定,为执法部门留出实践空间。

  李嘉渝女士 我想请问下,有些演唱会承诺捐赠,应当如何实施?

  郭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七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实践中,经常有单位或者明星承诺以开展演出或者比赛的门票收入实施捐赠,也有单位或者明星开展义卖、义拍,承诺以销售所得或者拍卖所得实施捐赠。这些参与慈善事业的灵活方式,都是本法所认可的。但也应注意到,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一些无良商家借慈善名义沽名钓誉或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牟利,甚至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现象。这造成了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的怀疑与观望,削弱了社会公众进行慈善捐赠的热情,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本法严格禁止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并鼓励公众、媒体对上述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为了防止出现借慈善名义沽名钓誉、骗取财产的现象,本条对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面向公众的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商业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实施要求:

  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在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前,与相关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中对捐赠款项的规定,应当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承诺捐赠的经营性活动所得一致。慈善组织应当是依照本法规定登记成立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是需要社会提供帮助的个人或者单位。

  2.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结束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向受赠人捐出全部或者部分所得。这里的所得,要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开承诺和捐赠协议规定的,是商业销售所得还是利润所得。实践中,一般承诺捐赠销售所得的较多。

  3.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将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事项应当包括慈善目的、受赠人、此次经营活动的销售所得、承诺捐赠比例、实际捐赠比例等。

  严芳女士 如何规范互联网募捐?

  郭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路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汇集慈善资源、聚合慈善力量、传播慈善文化、推动慈善创新的作用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公开募捐的重要方式。本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上进行,是为了规范网络募捐平台,为慈善募捐和社会捐赠提供合法渠道,更好地维护网络募捐秩序,让社会公众能够放心便捷地捐赠,同时也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有利于社会公众深度参与慈善事业。

  考虑目前多数慈善组织建有网站,本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这为慈善组织提供了更多选择,扩大了慈善募捐的可及性。如果慈善组织没有自建网站,通过指定平台同样能够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确保了公开募捐的公平性。

  本条第二款对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出了要求。一方面,平台要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这些要求赋予了指定平台新的功能,即在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的基础上,有效链接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的意愿和需求,保障捐赠资金顺利支付,跟踪钱款使用动向,推动信息公开。另一方面,对平台提出了禁止性要求,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这三项要求是对指定平台的底线要求,也是防范化解风险的题中之义。指定平台必须维护公开募捐的平等性,向每一个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免费提供同样标准的服务,服务的标准和流程要公开透明。指定平台必须维护公开募捐的合法性,如果慈善组织存在伪造公开募捐资格、没有在登记的民政部门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等不符合公开募捐要求的情形的,指定平台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根据本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相关服务,但是如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这里的“正当理由”就可以是前述情形。指定平台必须维护公开募捐的公益性,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借公开募捐开展营利性活动、进行商业推广谋取私利,侵害捐赠人、受益人权益。

  李嘉渝女士 如果慈善项目终止了,剩余的捐赠资金要怎么处理?

  张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八条: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在设计慈善项目及筹集资金的过程中,会预估慈善项目运行所需资金,但并非精确的,慈善项目募集及实施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变化,出现捐赠人财产超出慈善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当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仍有剩余,此时,剩余的捐赠财产不能返还给捐赠人,也不能由慈善组织随意处置,而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主持人 好的,感谢两位嘉宾,接下来我们选取几位网友的问题。

  主持人 网友“云烟”提问:我可以告诉慈善组织,我指定一个人给她捐赠吗?

  张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条: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首先,捐赠人可以通过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口头协议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具体用途,也可以约定捐赠财产的受益人。其次,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即不得与慈善组织约定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约定将捐赠财产用于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捐赠人可以与慈善组织约定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的主体作为受益人,约定的受益人不能是与捐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就背离了慈善性质。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需要根据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具体关系确定。本次修改在第一款中的“指定”后增加“或者变相指定”,目的是强调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除明确指定外,也不得通过采用其他变通方式达到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效果。例如,企业向慈善组织捐赠,指定其控股股东控制的另一个企业作为受益人,相当于变相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相关税法规定了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如果将向利害关系人的捐赠认定为慈善捐赠,还可能导致捐赠人不当享受税收优惠,不但于慈善活动无益,还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

  主持人 网友“momo”提问:捐钱之后是不是有税收优惠?

  郭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捐赠的税收优惠有以下规定:一是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对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是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四是对扶贫济困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五是免征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主持人 网友“Joey”提问:捐赠人承诺捐赠但是不兑现,怎么办?

  郭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主持人 感谢郭局和张处,感谢市民代表和热心网友的参与,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附件:

1.嘉宾:市民政局党组成员郭建

2.嘉宾: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张静

3.嘉宾:严女士

4.嘉宾:李女士

5.主持人

6.在线访谈活动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