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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2195T/2023-0117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12-28
名称: 《居家适老化改造与管理规范》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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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适老化改造与管理规范》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8  浏览次数:-

  《居家适老化改造与管理规范》已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是今后我国较长一个时期的基本国情。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6402万人,占总人口的18.7%,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9064万人,占总人口的13.5%。预计“十四五”时期,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3亿,占总人口比例将超过20%,我国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截至2022年底,深圳市的户籍老年人口达到42.56万人,而实际服务管理老年人超百万。

  目前我国大部分老年人都要通过社区和居家方式进行养老。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是通过在家庭创造支持性环境,促使老年人按照个人意愿安全、舒适地留在家中养老,是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夯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在要求,也是建立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的积极探索。

  国家和省、市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推动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的实施。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要求,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民政部联合有关部委先后出台《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9号),对老年人家庭适老化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改造项目内容、改造工作程序、组织保障等予以明确和完善;2022年5月,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加快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2〕175号),对我省“十四五”期间特殊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进行部署;《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5年)》提出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且该项目作为907幸福康养惠民工程的九大项目之一;《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提出对于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助;2023年5月,深圳市民政局印发《深圳市开展“0570”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深民规〔2023〕4号),对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要求,对我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申请流程、改造项目清单、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等进一步完善。

  二、目的和意义

  深圳市印发了《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提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为907幸福康养惠民工程的九大项目之一,通过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辅具适配等方式,对老年人住宅进行适当改造,以消除居家生活的安全隐患,提升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增强居家养老的安全性、舒适性和便利性,制定适用于深圳市的《居家适老化改造与管理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居家适老化改造与管理规范》标准结构包括6个章节、1个附录和参考文献。以下对文件中的主要条款进行简要说明。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基本要求、适老化改造项目、适老化改造流程和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老年人居家环境的适老化改造设计和改造实施。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节列出了本文件所引用的文件。

  (三)术语和定义

  本章节规定了居家适老化改造的术语和定义。

  (四)基本要求

  本章节规定了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基本要求,包括改造服务商资质要求、改造基本原则等。

  (五)适老化改造项目

  本章节规定了适老化改造应在建筑硬件改造、家具加装改造、辅助器具适配、智能化产品等方面需满足的相关要求。其中,建筑硬件改造包含了地面防滑处理、地面高差处理、平整硬化等10项改造内容;家具加装改造包含了床边扶手及床、防撞处理、加设中部柜等8项改造内容;辅助器具适配包含了手杖、助行器、助浴凳等10项改造内容;智能化产品包含了防走失设备、数据集成网关、一键呼叫装置等10项改造内容。

  (六)适老化改造流程和管理

  本章节规定了适老化改造流程、售后服务和档案管理及服务监督管理的要求。

  (七)附录

  附录A给出了居家适老化改造基础改造示意图。

  (八)参考文献

  本章节罗列出了本文件编制过程中参考的文献清单。

  四、附则

  本文件由深圳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有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深圳市幸福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