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平、公开、公正,我局现就2023年民政标准化建设技术支撑服务项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2023年民政标准化建设技术支撑服务项目
(二)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
(三)项目预算:预算金额42.36万元,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此金额。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内容
1.协助构建深圳市社会救助服务标准体系
目前我市民政领域已编制有《深圳市民政领域先行示范标准体系总体框架》《深圳市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深圳市殡葬服务标准体系》《深圳市养老服务标准体系》等标准体系文件,在现有标准体系框架和成果基础上,协助构建深圳市社会救助服务标准技术子体系,根据《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标准体系构建》(GB/T 24421.2-2023),开展《深圳市社会救助服务标准体系》编制工作。具体包括搭建社会救助领域标准体系框架图,并根据民政行业社会救助实际工作梳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形成《深圳市社会救助服务标准体系》(含体系框架、标准明细表、标准统计表、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等)及社会救助标准体系编制说明,为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标准化工作提供参考。
2.开展民政标准化现状分析并提出路径建议
对民政标准化现状进行系统分析,全面梳理近年国家、省和各地关于民政标准化的政策制度文件以及推动民政标准化的典型做法,结合深圳民政标准化实践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同时,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背景下,锚定深圳建设民生幸福标杆目标,推进双区建设等功能定位,重点研究未来民政标准化工作的路径与重心,围绕民政职能业务,就优化完善民政标准执行、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发展民政标准技术组织,培育标准化人才队伍等管理体制机制方面提出建议和对策。
3.协助组织开展《深圳市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评审与听证
对《深圳市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组织标准化专家和业务专家等进行评审论证,并为听证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协助构建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动态管理机制
梳理国家省市以及其他地区在标准化试点及示范项目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度及优秀经验做法,结合我市民政领域标准化试点及示范工作现状,建立针对民政标准化试点单位和标准化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持续评价机制,协助拟订《深圳市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指标方案》(建议稿)。
5.其他标准化技术支持服务
(1)协助更新维护深圳民政标准清单,为开展对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具体包括对民政领域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内其他地区先进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查询检索、整理相关采标或对标信息,提出删减、增补和更新建议;
(2)协助审查、修订由市民政局归口管理的地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等标准文书,确保地方标准文本格式及标准化用语等符合《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标准编制》(GB/T 24421.3-2023)的规范要求,并出具有关技术咨询报告;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应审查地方标准不少于6项。
(3)解答市民政局相关处室及单位提出的标准化建设咨询服务需求;定期交流,必要时列席部分市民政局决策会议,并就决策事项提供标准化专业技术协助,提出标准化方面专业建议或意见。
(4)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持续跟踪指导不少于10家民政标准化试点或示范单位深化标准化建设,开展至少1次以试点示范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活动。
(二)成果清单
1.《深圳市社会救助服务标准体系》(含体系框架、标准明细表、标准统计表、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等)并附标准体系编制说明;
2.《深圳市民政标准化现状分析与路径建议》
3.《深圳市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指标方案》(建议稿);
4.《2023年深圳民政“标准+”战略标准清单更新维护建议》及相关检索查询获取的标准信息资料;
5.相关地方标准文件技术咨询报告;
6.民政标准化建设咨询工作总结(包括为民政局相关处室(单位)、民政标准化试点或示范单位提供的咨询)及相关过程记录;
7.1次标准化工作培训。
(三)具体要求
1.项目知识产权归属于市民政局;
2.采购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对照履约情况进行项目验收。
3.具体付款方式以合同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商议解决。
三、投标资格要求
(一)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证明文件:相关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四)投标人信誉良好,且近3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四、投标时间及地点
(一)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8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逾期未投标将不再受理。
(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4楼1422室。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白先生,联系电话:0755-82237654。
五、投标文件递交内容
(一)投标单位简介(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
(三)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报价明细单(加盖公章);
(八)实施方案(加盖公章);
(九)项目经验(加盖公章);
(十)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加盖公章);
(十一)项目要求或投标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所有投标文件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需逐页盖章,副本可为正本盖章复印件)分别注明“正本”或“副本”,装订成册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封面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手机号码,并附上与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版本(U盘或光盘)。
七、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八、有关要求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作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的。
(二)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签字、盖章。
(四)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五)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的。
(六)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按规定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
(七)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单位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单位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单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八)所投货物、工程、服务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重要提示
(一)投标人投标成功后放弃投标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通知采购人。
(二)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资格条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风险。
(三)本招标公告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民政在线(mzj.sz.gov.cn),在深圳民政在线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四)本招标公告解释权归深圳市民政局所有。
附件:1.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2.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深圳市民政局
2023年4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