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受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出注销的申请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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